| 项目名称 |
审批依据 |
审批标准 |
审批程序 |
需提交的材料 |
受理件类别 |
承办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1、设置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及进行仓库改建、扩建项目审批 |
河北省政府2001年第14号令《河北省民爆器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和经批准的直供用户之外的单位,设置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及进行仓库改建、扩建,由市民爆器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民爆器材储存许可证件。 |
1、库房设计、建筑结构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报警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通讯设施;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等安全保障体系; 3、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管员和守护员;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1、设置单位申请 2、县(区)民爆器材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3、市民爆办现场考察 4、审批、核发民爆器材储存许可证 |
1、设置民爆器材储存仓库或进行仓库改建、扩建的申请文件(申请的必要性、新建或改扩建的可行性、项目主要内容等); 2、项目申请表; 3、经省民爆办审查的民爆器材储存仓库的设计方案; 4、国家批准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级或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证件复印件 5、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等安全保障体系;6、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管员和守护员登记表;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承诺件 |
20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 2、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河北省政府2001年第14号令《河北省民爆器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爆器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向省、设区市民爆器材行政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备案。 |
具有县(区)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书证件。 |
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分支机构持批准文书,到市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备案。 |
1、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书; 2、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3、上述文件报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市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报省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备案。 |
即办件 |
即办 |
不收费 |
| 3、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许可审核(新) |
《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逐级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省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由省公安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由省公安部门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可生产。 |
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 |
1、企业申请 2、县区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局审查 3、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公安局审核 4、报省中小企业局审批 |
1、申请文件; 2、烟花爆竹企业审批表一式六份; 3、生产线平面图; 4、储存库平面图; 5、四邻位置图; 6、生产烟花爆竹产品各道工序安全操作规程。 |
承诺件 |
20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 4、河北省经济信息商品经营资格证〈新〉 |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审核。第十九条规定:“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和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进行经营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后,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996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76号令发布的《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市属单位申请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由市场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 |
1、具备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经济信息经纪人资格证书,其中单位取得信息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靠的信息来源; 3、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服务场所,资金和信息加工、处理设备; 4、具有鉴别信息真伪的技术手段; 5、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受理申请 2、实地考察 3、经纪人资格考核,核发《经济信息经纪人资格证》 4、审批核发《经济信息商品经营资格证》 |
1、《经营资格审核表》和《经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通知书; 4、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近照2张; 5、有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章程(个体企业除外); 7、经营场地证明; 8、依法取得的验资证明; 9、办理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联合开办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应当提交联营协议; 11、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
承诺件 |
20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 5、节约能源监测、能源质量检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0条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 1999.3.10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3、《河北省节约能源监测办法》1990.5.8省政府第52号令第3条、第4条、第13条 4、《张家口市节约能源监测实施办法》1996.12.23 张政[1996]67号第4条、第9条 |
国家及省标准; 综合利用工业废渣≥30%; 煤质灰分<20%、含硫<1% |
企业申请 ↓ 窗口受理 ↓ 审核提交材料 ↓ 办理受理手续 ↓ 现场检测 ↓ 认证评价 ↓ 出具报告证书 |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技术资料及可研报告 3、项目或产品执行标准 4、检验样品、检测项目 |
承诺件 |
20个 工作日 |
河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节约能源监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1.1.14冀计经能[1991]36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价涉费字(1993)第3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2]价费字496号 192项煤炭类 |
| 填报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字 |
李济民 |
办公室主任签字 |
杜立忠 |
项目编制人签字 |
冯立平 |
| 联系电话 |
8053986 |
联系电话 |
8032512 |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筹备组审核意见 |
|
| 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
|